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宿舍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公寓管理员,公寓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学校后勤处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和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毯、电吹风、热得快、电夹板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五条 宿舍内的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 及使用其他用电设备,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纸张等易燃物品和有水潮湿处
第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七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第八条 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拔出,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九条 违反第四、五、八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5日内有违者本人写出检讨,领回物品并妥善处置,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超时未领回的物品将按无主物处理。违反第六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违反第四、五、六、八条规定,对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犯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违反第七条规定者,承担维修费用,并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者,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若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两次违反本规定,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禁用电热器具,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校内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南省理工学校 公寓办
201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