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理工学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校团委指导下、学生工作部直接领导下的学生自治管理机构,是联系学校与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机关,体现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是学生利益的代表,是全校学生的最高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 学生会的宗旨是: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起好桥梁纽带作用,作同学的贴心人。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学生会重大问题和工作任务。
3.修改学生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年举行一次,由上届学代会召集,学代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方法由学代会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 学生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经常反映和了解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同学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2.培养和提高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道德,自觉培养集体主义观念和无产阶级世界观。
3.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我校的新人新事新成就,积极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5.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积极为我校建设献计献策。
6.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互相帮助。
7.按照体育锻炼标准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
8.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9.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在本会组织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一切决议和工作,根据本会宗旨有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生会由12—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下设文艺部、体育部、劳动部、生活部、保卫部、勤工俭学部、学习部、女生部、纪检部、办公室,每部各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干事若干人。
第十一条 学生会成员由学代会按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如有特殊才能者,可先代理学生会某项工作,待学代会追认后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二条 学生会在班级中设有班委会,它的成员包括班长,副班长及若干委员,由班主任提名,经班委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一般任期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做好学代会筹备工作,组织学生选举学生代表,提出主席团人选名单及学生会候选人,提出会议议程,经校领导批准后,召开预备会和代表会。
第十五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决定全校学生组织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广泛征求学生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按期向学校汇报。
第十七条 学生会在学生工作部直接领导下,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必要时可出席学校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有益活动,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对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工作奖惩制度,定期考查和鉴定,汇报给校党团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的职责:
1.负责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带好学生会成员,使之成为团结战斗的集体。
2.召开学生会全体会议及民主生活会。
3.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的实施。
4.负责主持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有关规定。
5.及时贯彻传达学校领导的指示精神,组织各类检查评比活动。
6.在校党团组织的领导下,有一定的任免权,根据工作需要,对有能力的同学可以公开招聘到学生会工作。
7.掌管学生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副主席的职责
1.协助主席开展各项工作,在主席缺位或因事不在时代行主席职权。
2.受主席委托,分工负责对各部的直接领导。
3.定期组织学习、检查、督促各部的工作实施情况,参与各项检查、评比活动。
4.负责学生会所组织的会议及会议记录。
5.保管整理各种活动的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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