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中专学生行为规范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最长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之后,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差,且德育(操行)评定成绩不及格,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劝退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有意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4.道德品质败坏,其行为在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
5.敲诈、勒索(或变相诈取)他人财物者。
6.打架致人轻伤以上者。
7.盗用他人财物者。
8.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者。
9.有意破坏消防设施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1.一学期中累计3次德育(操行)评定月评成绩不及格者;
2.赌博、变相赌博者(包括旁观,知情不报者);
3.酗酒闹事、影响极坏者;
4.学期旷课累计36—59学时者;
5.收看、传播淫秽、反动等不良影像、书籍影响较坏者;
6.欺诈老师、家长和同学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7.结伙打架主谋者,提供凶器者及打架过程中使用器械者;
8.用恶劣手段殴打他人者(或两人以上聚众殴打他人者);
9.围攻、殴打门卫或检查人员者;
10.传播封建迷信、传播邪教内容者;
11.擅自离校者。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谈恋爱影响较坏者。
2.无故外宿一次者。
3.在校外做出有损学校声誉之事者。
4.学期累计旷课21—35学时者。
5.打架斗殴或参与打架者。
6.涂改或撕毁学校的布告者。
7.未经公寓办同意,在校外租房或借宿者。
8.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包括学生干部及干事)或辱骂门卫及检查人员者。
9.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找人替考或替别人考试)者。
10.欺骗或胁迫同学搞非法传销者。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晚归者。
2.私自留宿者(包括私自留宿亲友、同学或其他客人者)。
3.未经允许进人异性宿舍者。
4.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使用交流电器者。
5.旷课8—20学时者。
6.不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破坏板报,壁报者。
7.在宿舍做饭或未经允许煎药者。
8.故意扰乱会场秩序者。
9.在墙壁、桌椅上乱刻、乱写、乱钉钉子者。
10.在公共场所抽烟或喝酒者。
11.破坏公共场所卫生者。
12.在楼道泼水或从宿舍向外泼水、扔杂物者。
13.扰乱公寓秩序,影响他人休息者。
14.在教室打扑克或其他有碍教学,课堂秩序者。
15.往教室走廊或校园墙壁乱张贴、乱蹬脚印,破坏花草树木者。
16.随地大小便者。
17.在宿舍内聚餐、喝酒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一次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者。
2.自行车乱停乱放不服管理者。
3.在宿舍点蜡烛不听劝阻者。
4.旷课5—7学时者。
5.搞恶作剧造成不良后果者。
6.翻墙跳窗,攀登楼顶者。
7.晚自习期间乱跑乱串影响正常课堂秩序者。
8.在浴池内洗刷个人衣物者。
9.损坏图书者。
10.拉帮结派造成恶劣影响者。
11.拒绝宿舍、教室卫生检查者。
12.节假日放假前提前离校者。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以上处分:
1.不按规定佩戴校卡者。
2.起床不叠被子,不按时打扫卫生,在教学楼、宿舍楼打球等。
3.不按时就寝,熄灯后唱歌、吵闹、奏乐器、听收音机、打扑克、玩哑玲、拉力器、划拳及其它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者。
4.在教学楼内喧哗、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穿拖鞋、背心、运动短裤进入教室,迟到、早退者。
5.不按规定参加会议,在会场打闹、说话、看书刊和报纸及其它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者。
6.在公共场所或检查评比中说风凉话,起哄者。
7.不遵守就餐秩序者。
8.大会结束后不按规定离场者。
9.在公共场所,动作不得体,言语不检点或说脏话者。
10.衣冠不整,有失学生身份者。
11.宿舍不锁门者。
12.公共场所走路吃东西者。
13.宿舍门前或宿舍内脏、乱、差者。
14.熄灯后乱打电话或故意扰乱他人休息者。
第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条款酌情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累计违纪的处理:
1.两次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一次通报、一次警告或两次警告处分,酌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一次警告、一次记过或一次通报、一次记过或两次记过,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一次留校察看、一次通报批评即劝退。
5.一次留校察看、一次警告即勒令退学。
6.一次留校察看、一次记过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处罚: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之时起,取消本学年的奖学金评定资格,不得参加年度评先。
2.有意损坏、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处以罚款。
3.造成他人损失或受伤,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医药费和其它补偿。留校继续学习者,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2.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处理问题的。
第十五条 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3.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4.屡教不改者。
第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1.记过(和记过以下处分)经调查事实确凿,由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执行,报校领导。
2.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分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执行。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须报河南省物资集团公司人事处和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3.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答复本人。
4.受处分学生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责任表》,开除学籍学生要发文件,以上资料要在学工部备案,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情况,由班主任通知家长。
第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外,对受处分的学生处分后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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