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落实《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关于转发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于班主任
第二条 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核心,班主任老师应切实履行班主任职责,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及时向学生传达、落实学校及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并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三条 班级学生组织或参加校外活动(包括勤工俭学,集会,培训,集体活动,公益活动等),必须经班主任审查核实,报学工部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集体活动必须有班主任或指定老师带队参加。
第四条 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严格按照《学生请假及考勤制度》在职权范围内书面审批,并注意做好销假工作,对请假期满未及时返校的学生,应马上通知家长,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发现学生私自离校,夜不归宿,晚归等异常情况,应马上通知家长,通报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理或有暴力倾向,谈恋爱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家长,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班主任应按照要求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班会,每月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并做好会议记录,要求必须有安全教育内容、特别是节假日安全问题,学生自我保护等,要反复强调。
第八条 班主任应建立和完善后进生档案,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坚持定期谈话教育制度,热心帮助和促进后进生转化,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应妥善处理并通报学校、家长。
第十条 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章 公寓管理
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应加强安全意识,制定和完善公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管理制度》、《公寓防火、防盗条例》、《举报奖惩条例》、《安全巡察制度》等。
第十二条 加强公寓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坚持周四宿舍长例会制度,宿舍评比制度,做好值班检查记录,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加强夜间宿舍巡查,严格纪律、卫生管理、严禁吸烟喝酒、打架滋事,夜不归宿、晚归、留宿、私接电源,私拉电线,偷用电器等违纪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有异常活动的,应及时告知班主任,通报学校、家长。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床铺等生活设施,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及时上报、督促维修。
第四章 学生活动及管理
第十六条 学工部、校团委应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及学生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必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必须由校团委在政治上把好关。并指定老师专人负责活动开展。
第十九条 加强对“双代会”、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督促,严禁学生干部未经许可私自集会或组织活动。
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组织校外活动必须事先申请,团委、学工部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从事力不能及或具有危险性的工作(包括:改造电线路、翻墙跳窗、擦外墙玻璃、高空作业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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