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添加时间:2023/8/5 14:34:39 来源: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寓管理,给就寝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校学习、住宿的学生,不论层次、专业、民族、性别等,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寓管理条例是学生管理工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公寓管理应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改善公寓管理及住宿条件,积极为住宿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公寓管理人员及时接受、采纳住宿人员的合理化建议,并接受住宿学生的监督。

第六条  公寓管理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宿舍楼实行责任公寓管理员负责制。


第二章    公寓治安管理制度

第七条  校外来访人员,必须主动向门卫出示证件,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公寓治安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和走廊燃烧物品。

第十条  提高警惕,防火防盗,注意安全;严禁破坏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不准私接乱拉电源、电路,不准私自安装灯泡和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电褥子、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二条  不准私自挪拆各种公共设施和损坏公共财物。

第十三条  严禁带公物出公寓,对包袱、箱子之类的大件行李要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内外销售物品,无论是任何人的亲戚、同学、老乡等都不例外,一旦发现,学生干部和教职工都有权没收所售物品。

第十五条  撬锁、盗窃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性质恶劣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打麻将,对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资,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公寓生活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凡在校学生一律在公寓内住宿,特殊情况不在公寓内住宿者,须个人申请并填写《学生校外居住申请表》(家长必须签字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学生工作部及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宿,不得私自在外居住。住宿人员必须办理住宿手续,每人每月交若干管理费,在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一次性付清。

第十八条  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自觉维护公寓内清洁,爱护一切设备、设施,严禁拆、挪、换、搬、卸宿舍内一切设备。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调换床位和房间,不准私自到其他宿舍住宿。

第二十条  上课期间不准私自留在宿舍,更不准私自留客人,凡有特殊原因需留公寓者,须报公寓办批准并登记方可。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进入异性宿舍。

第二十二条  严禁喝酒、点蜡、吸烟,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做饭或把饭菜带入公寓,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寓执行学校作息制度。午休和夜晚熄灯后要按时就寝,不准吹、拉、弹、唱、大声喧哗、洗衣、听大音响等,不做影响他人休息之事。

第二十五条  住宿人员要讲文明、讲道德,不能在公寓内作出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宿舍在上午7:50和下午2:20之前,将宿舍打扫干净,把垃圾倒入垃圾桶内,公共区域卫生由保洁员打扫。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公寓内张帖广告、涂写和刻画。

第二十八条  保持楼道干净,严禁向走廊和窗外泼水及乱扔果皮纸屑杂物。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踢球、拍球、踢墙等。

第三十条  学生在公寓住宿一律凭证件出入公寓大门,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生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电灯、收藏好晾晒的衣物,保存好钥匙。

第三十二条  宿舍钥匙由公寓办统一配发和管理,不准私自配制,更不准交给外人,离校时交回公寓办。丢失要及时到公寓办报失配锁,不准私自更换门锁。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好出入关。做好事故现场控制及处理工作,管理好公共场所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确保紧急情况下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第四章    内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宿舍卫生由宿舍长负责。宿舍成员轮流排班值日,及时打扫使室内卫生达到“五无”、“三洁”,即无垃圾杂物、无积水、无灰尘痕迹、无乱挂乱堆衣物、无异味及地面清洁、桌面整洁、门窗玻璃墙壁洁净。

第三十五条  室内物品放置做到“三线、一面、整齐化”:即绳上毛巾、桌上用品、床下鞋子各自摆放一条线,床面整洁平展,被子枕头叠放整齐放在统一位置。水桶、脸盆及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六条  切实搞好个人卫生,要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公寓内寝具一般每人每月要主动清洗一次。

第三十七条  室内禁止乱钉钉子,乱拉铁丝,乱挂衣服。

第三十八条  室内整体布局要统一美观。


第五章    奖惩及赔偿制度

第三十九条  根据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奖勤罚懒,违章处罚的原则,公寓管理实行奖惩及赔偿制度。

第四十条  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处罚分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及赔款,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称号及物质奖励。

        1.被评为“文明宿舍”者。

        2.被评为宿舍卫生一、二、三等奖者。

        3.做好人好事者。

        4.自觉维护公寓秩序,对公寓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5.连续四个月以上被评为“文明宿舍’者,给予重奖。

第四十二条  凡损坏门窗、玻璃、桌凳等房产家具均按市场价赔偿,凡损坏水电设备和公共设施按损坏程度作价赔偿,凡破坏消防设施按原价格l-5倍赔偿,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宿舍内打架、聚众闹事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蓄意破坏公物或违章用电者,照价赔偿,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检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寓内实行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和管理人员检查及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天定期检查1—2次和不定期抽查,每月评出“文明宿舍”和卫生一、二、三等奖。

第四十五条  公寓管理人员将定期、不定时对公寓内住宿人员进行卫生、纪律、生活等检查,及时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在具体执行中若出现其他问题由学生工作部公寓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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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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