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添加时间:2023/8/1 22:14:16 来源: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中专学生行为规范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最长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之后,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差,且德育(操行)评定成绩不及格,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劝退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有意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4.道德品质败坏,其行为在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


5.敲诈、勒索(或变相诈取)他人财物者。


6.打架致人轻伤以上者。


7.盗用他人财物者。


8.学期旷课超过 60 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 90 学时者。


9.有意破坏消防设施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





处分:


1.一学期中累计 3 次德育(操行)评定月评成绩不及格者;


2.赌博、变相赌博者(包括旁观,知情不报者、提供赌具如麻将、牌等,参与赌博者,没收赌具参与赌博且又提供赌具者,围观者);


3.酗酒闹事、影响极坏者;


4.学期旷课累计 36—59 学时者;


5.收看、传播淫秽、反动等不良影像、书籍影响较坏者;


6.欺诈老师、家长和同学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7.结伙打架主谋者,提供凶器者及打架过程中使用器械者;


8.用恶劣手段殴打他人者(或两人以上聚众殴打他人者,肇事者如,不遵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紧张气氛或打架后果者;策划者,如策划打架造成后果者、后果严重者、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斗殴者;打架者:未伤他人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致使他人轻微伤者;致他人轻伤以上者,应邀参与校外斗殴者,参与老乡斗殴,无论是否伤人,凡有打架行为者;)


9.作伪证者。

10.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11.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

12.在公共场所故意拥挤,不听劝阻者;

13.侮辱、谩骂教职工者。对教职工身体进行攻击造成伤害的一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围攻、殴打门卫或检查人员者;


15.传播封建迷信、传播邪教内容者;


16.擅自离校者。

17.在网络上私自发布、传播不当言论(辱骂、谣言、个人隐私等),对他人、班级或学校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谈恋爱影响较坏者。(有谈恋爱行为者;非法同居者;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2.无故外宿一次者。


3.在校外做出有损学校声誉之事者。


4.学期累计旷课 21—35 学时者。


5.豢养动物情节严重者。


6.涂改或撕毁学校的布告者。


7.未经公寓办同意,在校外租房或借宿者。


8.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包括学生干部及干事)或辱骂门卫及检查人员者。


9.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找人替考或替别人考试)者。


10.欺骗或胁迫同学搞非法传销者。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晚归者。


2.私自留宿者(包括私自留宿亲友、同学或其他客人者)。



学校安全·法纪·卫生教育读本



3.未经允许进人异性宿舍者。


4.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使用交流电器者。


5.旷课 8—20 学时者。


6.不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破坏板报,壁报者。


7.在宿舍做饭或未经允许煎药者。


8.故意扰乱会场秩序者。


9.在墙壁、桌椅上乱刻、乱写、乱钉钉子者。


10.在公共场所抽烟或喝酒者。


11.破坏公共场所卫生者。


12.在楼道泼水或从宿舍向外泼水、扔杂物者。


13.扰乱公寓秩序,影响他人休息者。


14.在教室打扑克或其他有碍教学,课堂秩序者。


15.往教室走廊或校园墙壁乱张贴、乱蹬脚印,破坏花草树木


者。


16.随地大小便者。


17.在宿舍内聚餐、喝酒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一次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者。


2.自行车乱停乱放不服管理者。


3.在宿舍点蜡烛不听劝阻者。


4.旷课 5—7 学时者。


5.搞恶作剧造成不良后果者。


6.翻墙跳窗,攀登楼顶者。


7.晚自习期间乱跑乱串影响正常课堂秩序者。


8.在浴池内洗刷个人衣物者。


9.损坏图书者。


10.拉帮结派造成恶劣影响者。






11.拒绝宿舍、教室卫生检查者。


12.节假日放假前提前离校者。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1.不按规定佩戴校卡者。


2.起床不叠被子,不按时打扫卫生,在教学楼、宿舍楼打球等。


3.不按时就寝,熄灯后唱歌、吵闹、奏乐器、听收音机、打扑克、玩哑玲、拉力器、划拳及其它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者。


4.在教学楼内喧哗、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穿拖鞋、背心、运动短裤进入教室,迟到、早退者。


5.不按规定参加会议,在会场打闹、说话、看书刊和报纸及其它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者。


6.在公共场所或检查评比中说风凉话,起哄者。


7.不遵守就餐秩序者。


8.大会结束后不按规定离场者。


9.在公共场所,动作不得体,言语不检点或说脏话者。


10.衣冠不整,有失学生身份者。


11.宿舍不锁门者。


12.公共场所走路吃东西者。


13.宿舍门前或宿舍内脏、乱、差者。


14.熄灯后乱打电话或故意扰乱他人休息者。


第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条款酌情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累计违纪的处理:


1.两次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一次通报、一次警告或两次警告处分,酌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学校安全·法纪·卫生教育读本



3.一次警告、一次记过或一次通报、一次记过或两次记过,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一次留校察看、一次通报批评即劝退。


5.一次留校察看、一次警告即勒令退学。


6.一次留校察看、一次记过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处罚: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之时起,取消本学年的奖学金评定资格,不得参加年度评先。


2.有意损坏、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处以罚款。


3.造成他人损失或受伤,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医药费和其它补偿。留校继续学习者,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2.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处理问题的。


第十五条 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3.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4.屡教不改者。


第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1.记过(和记过以下处分)经调查事实确凿,由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执行,报校领导。


2.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分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执行。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须报河南省物资集团公司人事处和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3.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答复本人。







4.受处分学生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责任表》,开除学籍学生要发文件,以上资料要在学工部备案,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情况,由班主任通知家长。


第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外,对受处分的学生处分后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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