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87)25号文件关于加强用电管理,节约能源的指示精神,切实搞好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克服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浪费,杜绝因擅自安装耗电。设备、加大负荷所造成的事故隐患,确保教学、工作、生活得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高、低压变配电设备,高、低压供电线路,室内电力线路、电表、闸刀、吊盒、灯头、开关、插座等,均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凡在校内供电范围内的住户、用电科室、教学班、校办工厂,未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变更或移动上述线路或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对乱接乱架临时线,一经发现,除限期停止供电外,并按清洁给予经济罚款;教职工宿舍的供电线路,在住户变更时应保持原线路设施,否则按损坏价格的3-5倍罚款。
二、对校内施工临时线路,须经后勤服务中心组织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内住户及单身教工住房,由学校统一安装电表,实行计量收费、定额补贴的办法。
四、对校内经营承包、单独核算的单位,一律采取装表计量收费或超量收费制度,按月进行结算。
五、对学生宿舍楼、培训楼安装限电器,实行定时供电;对教学楼按照作息时间实行统一供停电制度,办公、图书馆、食堂(核定保留的照明灯除外)要做到人走灯灭,违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及停电、罚款的处理。
六、学生宿舍楼安装的灯泡,办公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安装的电棒,均不得超过40W。对私自更换超过规定的,除没收灯具外,按超量用电给予罚款。
七、严禁用电单位、个人使用电炉烧水、做饭、取暖。否则,按违章用电处以电量10倍的罚款。
八、违章用电处罚办法:
1.私自使用电炉600w以下者,除没收电炉外,罚款200元;私自使用电炉在600W(含600W)以上者,除没收电炉外,罚款500元。
2.在学生宿舍、办公楼、临时工住房私接(或更换)灯头者,罚款100元。
3.乱接电线,破坏线路绝缘者,罚款50元;擅自增加电力设备者处以罚款500元。因上述行为而造成事故者,追究其全部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电表由学校派人统一铅封,电表盒落锁。私自拆卸着,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30 元。凡电表盒被打开的楼层,该层住户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否则,每户按100度电计价罚款;私自从电表外接线者,给予300元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5.对室内外开关,故意破坏者,处以1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6.为加强供电、用电管理,严禁私用公电,教职工利用学校公房,雇请人员做私活者,要事先向后勤服务中心申报,如实填报电动工具数量、做工天数。由电工计算用电量,按标准计算交费。凡私自用公电不报者,按其用电加倍从工资中扣除,并将扣款情况予以公布。
7.所收罚款,采取五五分成的办法管理,即学校留50%,奖励电工(或举报人)50%。电工如不履行职责,徇私情,发现而不报者,按该项罚款的50%从其工资中扣除。
8、以前所定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之外,以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9、校园供电时间
(1)教室供电时间:7:50—21:30
(2)寝室供电时间:18:00—22:30
(3)校园路灯:夏季:19:00—次日早7:00
冬季:17:30—次日早7:00
(4)空调开机时间:夏季:温度达到26℃
冬季:温度达到-5℃